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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件: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yè)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認定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jīng)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二、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0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
三、所需資料:
(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 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 會計人員的從業(yè)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xié)議及其復印件;
(五) 經(jīng)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xié)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 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
新開業(yè)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yè),應在辦理稅務登記起30日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五、審批時限: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jīng)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zhí)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二)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jù)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三)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六、輔導期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shù)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fā)企業(yè)。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企業(yè)除外;
(二)增值稅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出口退稅的;
(四)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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